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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15年11月27日 14:50 作者:  审核: yjsb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沈阳工程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级别的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我校以外的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 2l 25人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2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在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委员中教授名额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人选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按系(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分委会由7l5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兼职秘书1人。委员 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批准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审查批准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3.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及其指导教师名单;

 

5.审查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

 

6.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8.组织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制定和修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

 

3.可代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审查通过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及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6.组织硕士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

 

7.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8.根据《沈阳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办法》进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9.提出撤销本分委员会所辖专业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10.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的重大事宜;

 

11.审核学位点规划建设方案。

 

12.分委员会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有环节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八条;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

 

3.发现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的。

 

第十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思想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符合培养方案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一门。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本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通过,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立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3.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实际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学年。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环节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需聘请本学科熟悉论文内容的三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学生专业实践单位以外的专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当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若两名论文评阅人同意,一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两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评阅人对论文应进行认真审查,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并在收到论文一个月内将评语送交或邮寄到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导师作为答辩委员时,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组成成员中的四分之三 应是 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且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时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硕士论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

 

答辩委员会应有答辩情况记录。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经研究生部审定,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分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六条拟授学位人员的材料由研究生部统一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并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大学学位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通过的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相应的证书。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沈阳工程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