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指标
1、学习成绩:学习成绩评分。分值比例研二按45%计算,研三按40%计算。
2、科研情况:实际分值。分值比例研二按40%计算,研三按45%计算。
3、政治表现及社会活动:实际分值。分值比例按15%计算。
二、评分标准
1、学习成绩评分:以研究生部培养科公布的成绩为准。考核成绩计算公式=(∑学位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总学分)×70%+(∑其他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科的总学分)×30%;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
2、科研情况
(1)学术论文
①发表或录用SCI、EI、SSCI之一收录的重要期刊论文一篇计10分;
②发表或录用中文北大核心期刊收录论文一篇计8分;
③发表或录用其它级别专业期刊论文一篇计3分,最多10分。
④被专业学术论文集发表或录用论文一篇,并能提供SCI、EI、SSCI之一索引号,计3分;提供ISTP索引号,计2分。最多3分。
(2)科研项目
①参加市级科研课题者,在项目合同书(或申请书)上,排名5名以内3分;6~10名1分;
②参加省级科研课题者,在项目合同书(或申请书)上,排名5名以内4分;6~10名2分。
③参加国家自然基金以上课题,得分在省级得分基础上乘以2;校级项目得分在市级得分基础上除以2;
④主持研究生类创新创业项目,校级加2分;省、市级加5分;国家级在省级基础上乘以2。
备注:科研项目必须有与之匹配的论文才可计分。
(3)专业竞赛
①市级获奖,依照等级从高到低,排名前5名依次加4、3、1分;排名6名以后,不分等级加0.5分。
②省级获奖,依照等级从高到低,排名前5名依次加5、4、2分;排名6名以后,不分等级加1分。
③国家级奖励得分在省级奖励得分基础上乘以2;校级项目得分在市级得分基础上除以2;
(4)工程项目(最高得分15分)
到款经费每增加1万元,项目主持人计0.1分。学生参与校内导师已经立项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论文,并按以下分值分配系数,第一参与人0.7,第二参与人0.5,第三参与人0.3,第四参与人0.2,第五参与人及以下0.1。
(5)科技奖
①市级获奖,依照等级从高到低,排名前5名依次加6、4、2分;排名6名以后,不分等级加0.5分。
②省级获奖,依照等级从高到低,排名前5名依次加10、8、6分;排名6名以后,不分等级加1分。
③国家级奖励得分在省级奖励得分基础上乘以2;校级项目得分在市级得分基础上除以2;
备注:科技奖指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6)专业学术会议
参加专业学术会议且做报告者省级以下0.5分、省级1分、国家级2分、国际会议3分。
(7)专利
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实质审查后,第一发明人20分,排名前5名4分,排名6名及以后1分;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一被发明(设计)人2分,排名前5名0.5分,排名6名及以后0.2分;软件著作权第一著作权人5分,排名前5名2分,排名6名及以后0.5分。
(8)工程实践
研究生校外工程实践的考核由二级学院自定,研究生部统筹管理,根据考核情况给予0~10分的加分。
3、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研究生部负责考核并有效公示)
①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进步,有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为班级集体服务,班级民主评议考核为“优”者加3分。其中“优”的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
②学生干部,民主测评成绩为“优”加5分,成绩为“良”加3分,其余成绩不加分。“优”的比例占干部总数的30%,“良”的比例占干部总数的40%。
③遵章守纪,按时考勤,本学年没有无故不签到现象,加3分;本学年宿舍被评为优秀文明寝室,加3分;
④代表研究生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党团文体活动,每次加0.5分,获奖追加1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活动者,加2分,获奖追加2分;国家级在省级得分基础上乘以2;市级在省级得分基础上除以2;其它情况获得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依次加1~4分。上限为10分。
⑤参评研究生必须为辽宁大学生志愿者联盟注册成员,且参评前志愿服务时长二年级研究生不少于8小时,三年级研究生不少于10小时。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小时加0.1分,上限为2分。
备注:第①条与第②条不可重复加分。
三、说明
1、参评研究生需提供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已发表的论文应附原件及刊物目录与论文的复印件;
②已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要附论文全文复印件与录用通知原件及汇款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③获得各类奖项的同学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对各项科研成果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处提出复审,以科技处最终认证结果为准。
3、有关论文、竞赛、项目获得优秀奖,不分等级加0.25分。
4、获得过奖励的研究生,再次申报时,除学习成绩外,本次使用过的材料,下一年不得重复使用。
5、各项得分按比例累计相加,根据得分高低确定获奖名单。
6、所有论文要求与本专业相关,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导师为作者之一,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
7、所有参评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沈阳工程学院。
8、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上报沈阳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撤销或追回奖励,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9、所有成果的截止时间以当年上级部门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10、沈阳工程学院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参照此细则执行。
11、本办法由沈阳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