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激励优秀的在读研究生专心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第三条每学年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确定。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部、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部,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研究生部组织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部主任任副主任委员,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的终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接受本单位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并推荐至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工作。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上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比例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万元。
第九条研究生部根据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人数指标将名额分配给二级学院。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班级团体服务;
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学习刻苦,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成绩平均不少于80分,单科不少于70分)。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突出的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突出。在读期间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2、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4、考试作弊者;
5、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6、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7、延期毕业者。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得分为“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和“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三项量化指标按照比例相加确定。最后在全校范围内根据总分排序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在校生可多次申请奖学金,其中学习成绩可以重复使用,但其他申报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依据自身条件,经过导师推荐,向二级学院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推荐表》和相关材料原件。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确定本单位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经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人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研究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提出复议,二级学院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七条研究生对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答复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收到教育厅专项拨款后,财务处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接受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 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