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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暂行规定

时间: 2012年03月27日 00:00 作者:  审核:  点击:[]

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教书育人,严谨治学”的精神,促进我校研究生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及综合业务能力,确保研究生教学质量,结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聘任条件

1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热爱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2.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或具有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

3.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具有博士学位需两年教学经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良好;

4.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及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第二条 聘任手续

1任课教师采用聘任制。工程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在与有关系、部协商的基础上,由研究生部聘任。

2.已聘任的任课教师可连续任教;研究生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开展新增任课教师的聘任工作。

3.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出课程或需要更换任课教师,须由系、部写明原因,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条 教师职责

1. 任课教师按照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认真编写课程教学大纲,选择适宜的教材和参考书目,撰写讲稿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送交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2.任课教师须在受聘后的两周内与研究生部及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课程所使用的教材;对于教学内容稳定,学生选课多的课程,要努力做好教材建设工作。提倡理论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教学,吸收工程应用方面的内容,使教学内容更贴近工程实际
3.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教学内容上努力做到广、深、新、精和突出研究性,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研究生专题报告、社会调研报告等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认真备课并且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授课任务,因材施教,注重研究生自学能力、实践能力以及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的培养。

4.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严格遵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要求,不能随意增减课时。若因特殊情况而必须调课者,应事先向所在培养系、部提交调课申请单,并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5. 任课教师应及时向研究生反映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问题,并对课程教学进行总结。

6.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负责试卷命题和制定阅卷评分标准。研究生公共课程的考试命题必须出A、B两份试卷,试题要难易合理、题量恰当、内容准确。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命题由相关系、部负责。任课教师要做好试题、答案保密工作,不能采取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试题或答案。试卷批阅后应及时上交研究生部。硕士生试卷保留五年。

7.任课教师要及时、准确、公正、合理地评阅试卷,并在考试(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试题、《沈阳工程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研究生部和所在培养系、部教学秘书。试卷或课程论文等提交研究生部。

8.任课教师应自觉配合督导组检查,认真听取督导组专家意见。

第四条 教师考核

1. 考核内容: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所需的教学大纲是否齐全;教学内容是否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与本科教学内容是否具有连续性和递进性;教学效果是否良好。在教学检查中成绩突出的任课教师,研究生部积极推荐参加优秀教师评选。

2. 考核方式:以随堂听课、访问交谈、召开座谈会、专项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等多种形式作为教学检查的辅助手段,考查任课教师授课情况。

3.任课教师资格复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对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质量欠佳者,所在培养系、部和研究生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要取消其教学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工程学院

                                                                     2012年3月27日